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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莞全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经营者的一封信
来源:东鸿设备工程 发布时间:2020-06-03 点击数:

尊敬的各位企业负责人:

2019年7月1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根据该标准,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新标准即将执行前夕,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以一封信的形式与您一起共学共勉。

一、什么是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我们通常称其为VOCs。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挥发性有机物在环境中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PM2.5、臭氧等二次污染物,是影响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物之一。

二、什么行业企业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VOCs),主要来源包含但不限于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制药、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制造等行业排放的有机废气,其常见成分主要包括各种烃类、卤代烃类、醇类、酮类、醛类、醚类、酸类和胺类等。这些污染物的排放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严重地污染了环境。

三、标准监管范围及执行后容易触犯的违法行为

本标准规定了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在这里,我们为您列举了标准执行后容易触犯的九类环境违法行为,详情可见附件内容。

四、共同行动,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本标准对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将会带来较大变化,请你们抓紧对照标准,完善制度,提升工艺,改进设备,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服务的保障措施,近期组织专家团队,深入部分企业现场开展服务行动,对企业在制定VOCs的达标排放和达标管理方面提供一些咨询帮助,帮扶企业做好挥发性有机物的达标治理。希望通过帮扶服务行动,让企业按照标准完成整改,规范企业排放管理行为,实现达标排放,共同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各位朋友,保护环境是我们共同的心愿。良好环境质量既要各级政府勇于担当,也要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到位;既要企业改良生产方式,守法达标,还要公众共同参与。十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给予的理解和支持,也热切希望您履职尽责,为留住蓝天白云、建设美丽东莞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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