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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环境公益诉讼案,被告被判超过875万的巨额赔偿,并坐牢1年
来源:东鸿设备工程 发布时间:2019-11-05 点击数:

2019年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3名涉及电镀废水直排的被告人赔偿超过875万元。该起案件也成为东莞市首宗由人民检察院支持,社会团体提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一审判决书披露,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袁某苍雇佣陈某江为其在广州市增城区经营的电镀厂的司机,并指示陈某江驾驶货车将电镀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运送到何某朝经营的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3号的废品收购站内,通过私设的暗管将废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何某朝默许袁某苍偷排废水的行为。

在此期间,三人合谋共偷排废水约700吨。而电镀废水多有毒,危害较大,电镀废水中含有铬锌、铜、镉、铅、镍等重金属离子以及酸、碱氰化物等具有很大毒性的杂物。氰可引起人畜急性中毒,致死,低浓度长期作用也能造成慢性中毒。镉可使肾脏发生病变,并会引起痛痛病。六价铬可引起肺癌、肠胃道疾病和贫血,并会在骨、脾和肝脏内蓄积。在废品回收站的电镀废水倾倒点总铬超标14.3倍,总镍超标1429倍,总铜超标8566倍,总锌超标752倍,总氰化物超标120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1.6倍,氨氮超标5.7倍,导致当地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

环境违法不仅仅是罚款,还要坐牢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在知悉案件情况后,于2017年8月发布公告,建议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于当月回复并申请提起诉讼。

2018年5月19日和12月28日,陈某江、何某朝和袁某苍分别因犯污染环境罪,已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分别判处1年有期徒刑。根据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3号废品收购站内排放电镀废水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认定,本案中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875万余元。

虽然袁某苍、陈某江和何某朝已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人仍应为其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

2018年7月,在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和协助下,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对袁某苍、陈某江和何某朝等三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袁某苍、陈某江和何某朝等三人:

1、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75万元;

2、在东莞市的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3、支付环境损害评估费用22万元;

4、支付律师费、担保费和诉讼合理费用等超过30万元。

环境处罚会让你倾家荡产

此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23日开庭审理。

2019年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是东莞市第一宗由人民检察院支持社会团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判决对东莞市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是本案的判罚结果大大增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和打击力度。

本案中,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75万元,大幅提高了行为人破坏环境的违法成本,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人形成了强大的震慑效果,使其从“无所谓”的心态迅速向“犯不起”、“不敢犯”的心态转变。

二是本案的判罚结果弥补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不足。

此前,环保部门对于环境违法案件大多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罚款和罚金并不足以替代和弥补行为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民事赔偿方面往往无疾而终,最终的生态修复由政府买单。而该案的意义在于使这些危害程度大的污染行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还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真正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

三是本案判决结果有利于鼓舞更多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中,提起诉讼的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其诉讼主体资格获得了法院的认可,此举必将推动更多的环保社会组织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是对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很好的补充,也多了一个监督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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