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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虎门超标排污最高罚款100万,排放有毒物质将获刑
来源:东鸿设备工程 发布时间:2019-04-24 点击数:

随着《虎门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出炉,虎门新一轮水污染全面整治行动已经全面展开。目前,不仅由生态环境、工信、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加强了执法行动,全镇各个社区也抽调人员组成了专门的“散乱污”整治小组,并已经开始对辖区“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与此同时,虎门生态环境分局还通过集中培训,进一步提升相关企业的守法意识。

企业必须明确主体责任和违法后果

  昨天下午,虎门生态环境分局专门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培训班,对我镇电镀、印染专业基地部分企业负责人约300多进行了培训。

  虎门生态环境分局局长程小虎表示,举办这次培训班是希望企业负责人通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明确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和违法排污的法律后果,从而自觉地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污染水环境 后果严重

  《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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